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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序言
第一章:总则
第二章:宗旨
第三章:基本职能
第四章:联盟成员
第五章:组织机构
第六章:财务管理
第七章:附则


序言

各机构确信开展跨国文化交流与合作,有助于增进尊重文化权利和文化多样性,有助于增进各国艺术机构之间尊重、友好、信任、合作的精神;
强调在表演艺术方面的跨国交流与合作,有助于文化艺术传播、艺术创作和人才培养;
确认各国艺术机构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面临诸多共同挑战,需要加强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;
又忆及“世界剧院北京论坛”在中国国家大剧院的发起下于2019年6月在北京首次成功举办,会议期间“携手打造世界剧院持续发展的命运共同体”的倡议得到与会各方一致赞同;
鉴此,与会各方秉承“交流合作、共享共赢”的宗旨,决定成立“世界剧院联盟”,以促成在表演艺术领域广泛深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并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世界剧院联盟(英文Beijing Forum for Performing Arts,以下简称为“联盟”或“Beijing Forum”)成立。
第二条 联盟以开放包容、相互尊重、平等合作、互惠互利为原则,以共建世界剧院命运共同体为目标,通过建立务实、高效的合作平台,发挥各自优势,拓宽合作领域,对接发展战略,共享有益经验,积极促进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,共同推动表演艺术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与发展。

第二章 宗旨 

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搭建开放多边的交流平台,便利成员间开展互惠合作,特别是支持以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:
(一)加强联盟成员间的经验分享、互助互利;
(二)开展非政府间的、区域性的机构交流;
(三)尊重并鼓励具有民族、区域特色的优秀表演艺术的发展,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;
(四)促进科技与表演艺术融合发展。

第三章 基本职能 

第四条 本联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:
(一)召开成员大会、研讨会及其他专业讨论会,探讨表演艺术发展议题,包括剧院管理、人才培养、教育普及、艺术生产等领域的重要问题;
(二)建立工作网络,增进成员间联系,构建多层次的艺术交流合作格局;
(三)建立资讯共享机制,打造表演艺术资源共享平台;
(四)共同推动在运营经验分享、联合制作剧目、交换演出、人才培训、交流互访、专题调研等领域的互利合作;
(五)加强成员间在开发和利用互联网技术、高清影像技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;
(六)开展符合联盟宗旨的其他文化合作和交流活动。

第四章 联盟成员 

第五条 联盟成员分为机构成员和荣誉成员。机构成员为世界知名剧院、演出团体、文化团体、艺术院校、文化公司等表演艺术相关机构;荣誉成员为文化及相关领域知名人士。

第六条 成员加入联盟须具备如下条件:
(一)接受联盟章程;
(二)有意愿、有能力履行成员义务;
(三)在本地区或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。

第七条 机构成员加入采取自愿申请制。秘书处收到申请并初审后,报理事会,由理事会向大会建议批准机构成员加入。荣誉成员由联盟成员向秘书处推荐、提名,由理事会向大会建议批准荣誉成员加入。

第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;
(二)参加论坛、研讨会等联盟活动;
(三)接收联盟简报等材料信息;
(四)承办和参与联盟相关活动;
(五)享有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九条 成员承担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章程及理事会决议;
(二)每个成员单位任命一位代表作为本联盟联络员;
(三)积极参加联盟活动;
(四)维护联盟权益和声誉;

第十条 成员退出联盟,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;成员退出情况,秘书处应及时向主席及理事会报告。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主席及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建立联盟成员名录,并定期更新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 

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
(一)大会主要职责:审定和修改联盟章程;选举联盟理事会成员;参考理事会之建议,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总体政策和业务活动;
(二)联盟定期举行成员大会,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。会议筹备工作由秘书处承担;
(三)每个成员均享有一票,由该机构委派的参会人投票。荣誉会员可以发言和讨论,但是不享有投票权。机构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投票,但是每个会员最多接受其他三个会员的委托投票;
(四)除章程另有规定外,大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决定;
(五)每届大会应制作有会议记录,摘要记录会议讨论情况以及大会所作之决议。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制作,并向成员发放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
(一)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,承担以下职责:参考秘书处之建议,决定通过成员加入名单;确定每届大会举办时间及地点;决策联盟的业务活动和安排;向大会推荐新成员;除章程另有规定外,其他涉及联盟运作和管理的事项;
(二)理事会机构成员应指派1人担任理事,参与具体工作。理事成员之构成,应当适当考虑地域代表性;
(三)理事会理事由有意愿担任理事之机构会员,最迟应当在下一届大会开会前30天,向秘书处自我提名。由大会批准产生。首届理事会成员,可在秘书处协调下,由大会选举产生;
(四)每届理事会任期直至下届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,可连选连任;
(五)理事数量可以增补;
(六)除章程另有规定外,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表决制。如有必要,理事会可通过电子邮件、传真等电子手段投票;
(七)理事会应制作有会议记录,摘要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理事会所作之决议。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制作,并由理事会主席签字确认。

第十四条 主席
理事会设主席1名,副主席若干。第一届主席由发起机构担任。嗣后主席和副主席由大会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。主席可连选连任。联盟主席对外负责代表联盟,负责召集理事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,为联盟发展提供必要支持。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。

第十五条 秘书处
(一)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国家大剧院。国家大剧院应当对秘书处之运作,提供适当的人员与财务支持;
(二)秘书处是联盟常设办事机构。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:联络会员;负责联盟日常运转、活动开展;管理联盟的标识和称谓;为大会和理事会提供秘书服务;征询大会举办时间地点;以及其他工作。


第六章 财务管理   

第十六条 联盟不收取会费,举办、参加联盟会议及有关活动的经费,由联盟成员根据各自预算情况协商解决。
第十七条 联盟举办的活动可收取外部赞助,但是此种赞助须与联盟的性质和宗旨相符合。

 第七章 附则 

第十八条 本联盟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,是由其成员自愿联络组成的非政府间、非营利性的合作联盟。
第十九条 联盟总部设在北京。
第二十条 联盟主席授权秘书处统一管理论坛的标识和称谓。
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,由各成员方友好协商解决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,由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草案,提交大会讨论,并须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成员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召开的“世界剧院联盟”成立大会视频会议上通过生效。一式两份,用中文和英文写成,两种文本同等作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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